發(fā)表于:2017-03-24 10:17:46|來源:環(huán)球游報
本報訊(通訊員 錢曉云 楊文君)“感謝法官公正判決,維護了我們的合法權益,幫助我們重新獲得生活的信心!”近日,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原告家屬特地從昭通趕來楚雄,將一面印有“一心為民,良法善治”的錦旗送到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玉平手中,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4年3月19日,云南某礦冶公司將礦用機械系列產品生產遷建項目發(fā)包給被告某建設工程公司施工。之后,該建設工程公司又將其中的鋼結構安裝和彩鋼瓦安裝工程轉包給被告黃某施工,后黃某再將工程中部分鋼結構安裝承包給原告聶某施工,雙方未簽訂施工合同。
2014年 6月22日,該建設工程公司將鋼結構安裝材料拉到工地,原告聶某雇請吊車在現(xiàn)場對材料進行吊卸時,不慎從吊車上摔下,被鋼材砸傷腰部。聶某受傷當日即被送到云南省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200天,用去醫(yī)藥費30余萬元。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聶某的損傷評定為一級傷殘,喪失了大部份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屬于勞動功能障礙中最為嚴重的程度。
事故的發(fā)生對于聶某本人及其家人可說是五雷轟頂,聶某后續(xù)治療費的開支更是讓原本就不寬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隨后,聶某及家人將層層轉包、分包的云南某礦冶公司、某建設工程公司及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傷后經濟損失。承辦案件的民二庭法官王玉平考慮到原告聶某家急需治療費的實際情況,力爭快審快結,在無法促成各方調解的情況下,加班加點快速審結該案。案件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建設工程公司與被告黃某將工程層層違法轉包給沒有相應施工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人聶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聶某自己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而承包工程,且在施工中忽視自身安全,最終導致事故發(fā)生,對自身的受傷亦應承擔責任。結合案件實際,最終判決原告聶某的經濟損失由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擔20%,由黃某承擔40%,由原告本人承擔40%。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王玉平法官又督促被告某建設工程公司及黃某及時付清了全部賠償款30余萬元,案件的審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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