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7-11-17 20:11:40|來源:云南網

徐某某抓住海鷗合影
云南網訊(記者 熊強 通訊員 張棲綺)每年深秋時節(jié),從西伯利亞遠道而來的小精靈紅嘴鷗都會到昆明越冬,成為一道靚麗的風景線。然而煞風景的不文明現象卻時有發(fā)生。11月16日,一名游客在海埂大壩抓住正食用鷗糧的海鷗與自己和女兒合影,被警方罰款625元。
據介紹,當日上午9時30分,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區(qū)分局接到負責滇池旅游度假區(qū)海埂大壩巡邏的滇維保安公司報警稱:“有人在海埂大壩抓海鷗。”接到報警后,分局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經民警初步調查,當事人徐某某(男,65歲,浙江省臺州市人)在旅行社的統(tǒng)一安排下,于當日上午9時許專程到海埂大壩觀賞海鷗。為了能近距離觀鷗,當事人徐某某在給海鷗喂鷗糧的過程中,趁機抓住一只食用鷗糧的海鷗,用來與自己和女兒合影。在合影過程中,非法獵捕海鷗的行為被海埂大壩巡邏隊員發(fā)現并及時制止。

民警了解案件情況
經調查取證,違法當事人徐某某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诹謪^(qū)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徐某某的行為屬于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將該案列為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件依法查處。根據海鷗保護價值、違法事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種要素,作出了罰款625元(海鷗保護價值1倍)的處罰決定。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鄭重提示:昆明全市轄區(qū)均屬禁獵區(qū),全市范圍內嚴禁獵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各類野生動物。海鷗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實施抓歐取樂、抓歐拍照、抓歐飼養(yǎng)、抓歐食用等非法獵捕海鷗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違法嫌疑人一旦實施非法獵捕行為,必將受到罰款、沒收作案工具、沒收獵獲物等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將會面臨刑事處罰。在此,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也呼吁廣大市民和游客:文明觀鷗,守法觀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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